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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5-09-1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尚軒」之記載,應更
正為「葉尚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程序
    ,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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