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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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932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潘姿芸(原名潘燕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安達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惟
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債務人於
安達人壽之保險契約為失效,執行無實益,又債權人聲請本
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
之勞保、郵局存款帳戶後為執行,顯見此部分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管轄。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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