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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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韻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18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61,680元,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62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31,086元,自民國114年
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其
中㈢新臺幣5,128元,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其中㈣新臺幣26,131元,自
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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