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宜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619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22元,及其中新臺幣4,896
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