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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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姓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黃智」,查
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
姓名為「黃智」),或提出正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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