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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
    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
    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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