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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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朝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朝宗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因出境並於民國114年1月15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
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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