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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已死亡,請
    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
    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
    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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