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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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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94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43831、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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