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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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牛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金牛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且
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
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
人,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
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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