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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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邢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
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
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邢菲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係外籍
人士,本院查無相對人戶籍資料,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之
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等以釋明其年籍資料,是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
於同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
斷本件管轄權之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故本
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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