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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明韋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被      告    魏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1至2行關於「會明韋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5行關於「利騏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明韋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20行關於「會鍵實業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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