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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
抗  告  人  黃欽佩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山海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114年12月9日11
2年度訴字第29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裁定
    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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