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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念祖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3,4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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