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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廖瑞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山、林財勝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
    遺產1分之1(起訴狀誤載為代位「分割共有物」,應為代位
    「分割遺產」)。
 ㈡而分割遺產之訴,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始得為合法之
    審理。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通知原告補正被繼承
    人「陳生」於本件起訴前已死亡之繼承人「陳李玉治」、「
    陳曾玉女」、「陳春葉」之繼承資料,並應追加其等繼承人
    、再轉繼承人為當事人,原告於114年11月17日收受該裁定
    ,惟原告嗣後僅陳報其等繼承人之繼承資料,迄今仍未追加
    任何當事人,起訴程式自屬有欠缺,且此部分與原告另行聲
    請調查之「陳生」其餘繼承人無關(因為原告自行聲請調查
    的部分,均為102年以前之繼承人資料,而上述三人均為104
    、105、103年死亡),故亦無須等候原告補正「陳生」之其
    餘繼承人。
 ㈢至於原告雖另聲請函詢地政機關欲調查之「陳生」繼承人資
    料,本院亦已依聲請調閱,然而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5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中,原告已詳盡陳報「陳生」之繼承人並均追
    加為被告,本院於收案時即已調閱該案卷宗(參本院卷第37
    頁民事事件審理單),而原告所聲請函詢之地政機關辦理「
    分割繼承登記」之資料,僅為同土地其他共有人之繼承資料
    ,均與本案無關,附此說明。
三、綜上,經本院裁定通知補正後,原告迄今未追加「陳李玉治
    」、「陳曾玉女」、「陳春葉」之繼承人為當事人,其本件
    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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