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山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並於末日前送達本院),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陳生」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如
    附表所示繼承人已死亡【依家事事件公告,均未經拋棄繼承
    】,應陳報「陳生」及如附表所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
    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需載明
    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需變更、
    追加當事人或變更訴之聲明,應一併陳報。
二、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並追加為被告,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本院家
    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聲請文件影本檢送本院,以
    暫為補正,嗣於選任後,應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已死亡之「陳生」繼承人】
陳李水治(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陳曾玉女(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陳春葉(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