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13)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1-13
案號: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賴燁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趙翊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00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8元自民國
114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翊玲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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