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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費(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南保險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邱奕瀚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918元(計算式
:本金400,000元+起訴前利息21,918元=421,91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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