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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裕鑫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8,6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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