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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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張琪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因被告申辦信用卡時戶籍地址位於臺南市而向本院對
被告提起訴訟,然被告戶籍已遷徙登記至桃園市,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被告住居所應非位於本院轄區,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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