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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張琪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因被告申辦信用卡時戶籍地址位於臺南市而向本院對
    被告提起訴訟,然被告戶籍已遷徙登記至桃園市,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被告住居所應非位於本院轄區,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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