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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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念祖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3,4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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