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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8)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4-28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住○○市○○區○○○路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白富中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被   告 爐偉仁  設籍臺南○○○○○○○○北區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里○○路○段00巷0
            弄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29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30元,及其中新臺幣22,301元部分,
自民國114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 計算之
利息、其中新臺幣40,738元部分,自民國114 年9 月7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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