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南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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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陳孝旻
被 告 鍾佩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
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參照)。查
被告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6號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676元,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執字第1434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執行
命令,禁止原告在上開債權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麻豆郵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之
存款債權或其他處分,嗣原告以上開債權業已清償完竣為由,於
114年11月4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11,875元【計算式:本金200,000元+利息9,699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676元=211,87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日期: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200,000元 113年11月15日 114年11月3日 5% 9,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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