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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南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董淑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除無線
電台基地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一百一十三年度南
簡字第一一四九號請求拆除無線電台基地台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
    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言詞辯論筆錄就聲請人陳述之
    記載有無遺漏,爰聲請交付鈞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請
    求拆除無線電台基地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114年7月31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乃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之人;再系爭事件尚未裁判確定,聲請人之聲請亦符合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之規定;又聲請人已敘明為確認言詞
    辯論筆錄就其陳述之記載有無遺漏而為聲請,可認聲請人乃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聲請;另系爭事件又無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
    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2項之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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