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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12-22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林碧惠即臻惠鑽精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23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
    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約
    定利息自撥貸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計算,1
    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
    年期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275%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為3.
    995%),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違約金約
    定,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被告未能按期
    支付或償付依授信總約定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原告之任
    一宗本金債務(或部分債務)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嗣被告於111年4月18日另簽立增補契約,將
    到期日變更至116年3月10日,本金餘額自111年3月10日起至
    116年3月10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依年金法計算
    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如未於約定期限悉數償還或有任何
    一期不履行之違約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又被告再於11
    2年1月30日簽立增補契約,將到期日變更至117年3月10日,
    本金餘額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僅繳利息不
    攤還本金;自112年8月10日起至117年3月10日止,以一個月
    為一期,分55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如
    未於約定期限悉數償還或有任何一期不履行之違約情事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又被告再於112年10月12日簽立增補契約
    ,將到期日變更至118年3月10日,本金餘額自112年9月10日
    起至113年9月10日止,僅繳利息不攤還本金;自113年9月10
    日起至118年3月10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分54期,依年金
    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並約定未於約定期限悉數償
    還或有任何一期不履行之違約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4年7月9日止,之後即未再依約攤還本
    息,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尚欠本金15
    2,235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
    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增補契約、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
    )、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為證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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