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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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山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並於末日前送達本院),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陳生」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如
附表所示繼承人已死亡【依家事事件公告,均未經拋棄繼承
】,應陳報「陳生」及如附表所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
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需載明
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需變更、
追加當事人或變更訴之聲明,應一併陳報。
二、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並追加為被告,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本院家
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聲請文件影本檢送本院,以
暫為補正,嗣於選任後,應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已死亡之「陳生」繼承人】
陳李水治(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陳曾玉女(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陳春葉(Z000000000,最後戶籍地臺南市仁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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