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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13)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1-13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賴燁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趙翊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00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8元自民國
114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翊玲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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