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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2)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10-22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張又瑆即張綾宣即張穗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0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965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數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萬3,40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3.5 2 4萬7,45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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