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10-13
案號: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林明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2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3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
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9,677元 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7.5% 2 17,077元 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3 33,238元 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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