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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09-12)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09-12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住同上
被   告 林邦偉  住○○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
            ○○○○○○○○仁德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47元,及其中新臺幣26,329元自
  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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