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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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裕鑫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8,6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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