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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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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代  理  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
    度司催字第275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5年3月16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南雄企業有限公司 徐福緣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分行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7月10日 572,000元 NA032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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