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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3-0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筑云即郭倩鳳

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筑云即郭倩鳳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
    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以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因債務人該
    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因債務人已對各債
    權人清償如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附表「繼
    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
    數額」欄所示數額,共計149,266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
    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19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因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
    利息債務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本院依消債
    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12年度消債
    清字第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
    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22,381元,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6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
    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5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誤,應堪認定。
 ㈡債務人主張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按本院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附表「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
    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數額對各債權人
    如數清償,債權人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業據其提
    出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繳款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存款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放款本利收據、債務人
    郵局存簿內頁、網路銀行轉帳截圖、中國信託銀行代收業務
    繳款憑證、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華南商業銀行活期
    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玉
    山銀行存款回條、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凱基銀行客戶收
    執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星展銀行存入憑條、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安泰銀行新
    臺幣存提交易憑條為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其等受償數
    額,債權人陳報之受償數額核與債務人之主張均相符,有債
    權人提出之書狀可憑,堪信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
    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揆諸首揭
    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總 額 (新臺幣) 公告之債權比例 已分配受償額(新臺幣)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新臺幣)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2,694元 5.77% 1,291元 9,903元 8,612元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5,774元 11.21% 2,510元 19,241元 16,731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7,697元 14.07% 3,149元 24,150元 21,001元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8,442元 3.43% 767元 5,886元 5,119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0,704元 9.13% 2,043元 15,670元 13,627元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678元 2.33% 520元 3,999元 3,479元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6,445元 2.82% 631元 4,839元 4,208元 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119元 1.17% 262元 2,008元 1,746元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720元 4.46% 998元 7,654元 6,656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592元 3.48% 779元 5,972元 5,193元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3,249元 3.06% 686元 5,251元 4,565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41,456元 5.56% 1,245元 9,543元 8,298元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96,632元 3.95% 883元 6,779元 5,896元 1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1,237元 6.69% 1,496元 11,482元 9,986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1,875元 7.95% 1,779元 13,645元 11,866元 1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5,270元 4.8% 1,073元 8,238元 7,165元 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907元 0.84% 188元 1,442元 1,254元 1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5,217元 9.29% 2,081元 15,945元 13,864元 總   計  15,123,708元 100% 22,381元 171,647元 149,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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