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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顏廷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設定新臺幣(下同)16,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顏廷宇於107年7月5日與聲請人簽訂房屋貸款契約
      書,向聲請人借款14,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7年7月17
      日止,分360期,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
      攤還本息至114年10月18日,尚欠本金11,379,006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 3944.39 10000分之63  重測前:臨安段1088地號      002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1 1.14 10000分之63  分割自:1242地號      003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2 0.15 10000分之63  分割自:1242地號      004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3 15.15 10000分之63  重測前:環河段17地號      005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5 95.20 10000分之63  重測前:環河段15地號      006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5-1 0.02 10000分之63  分割自:1245地號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五  層 十六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423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五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95.00 95.00 190.00 平方公尺 24.6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星鑽段1481建號(重測前:臨安段20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共有部分:星鑽段1482建號(重測前:臨安段2092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409 (含停車位編號319,權利範圍90000分之175) 重測前:臨安段201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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