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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1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再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楊再添已於109年10月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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