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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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6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9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
該命令已於115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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