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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6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9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
    該命令已於115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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