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債務(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鄭任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捌拾陸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貳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②壹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
十三點五②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