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孟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750
    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
    。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