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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坤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
79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935,982元(本金900,762元+起訴前
之利息34,020元+起訴前之違約金1,200元)+聲明第2項45,813元
(43,392元+起訴前之利息2,421元)=981,795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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