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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鄭晴予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原      告  楊林惠琴
            林惠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楊
林惠琴、林惠美、鄭晴予以一訴對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數項標的,依前開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楊林惠琴及
林惠美各新臺幣(下同)623,6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訴之聲明第2項
為:「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鄭晴予1,
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共2,247,312元【
計算式:623,656+623,656+1,000,000=2,247,31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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