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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潔姵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
    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
    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
    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
    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債務,致
    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6,038,690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
    民國114年10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依聲請人目前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顯無力清償所累積之龐大債務,且無法負
    擔任何方案,以致於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
    總額為6,038,690元,惟經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本金及利息金
    額如附表所示,經核上開各債權人皆有陳報債權計算書,且
    有相關足以證明其債權存在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
    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
    元,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
    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至就聲請人
    如對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則應另行訴訟加以
    救濟,要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
    ,聲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
    影響,併予敘明。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合計 債權計算表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6,753元 921,577元 257,300元 1,475,630元 本院卷第9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1,249元 884,450元 2,241元 1,137,940元 本院卷第99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840元 337,356元 145,761元 596,957元 本院卷第111頁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336元 266,510元 3,639元 346,485元 本院卷第127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1,713元 - - 1,531,713元 本院卷第133頁 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58,075元 - - 1,758,075元 本院卷第133頁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90,182元 1,845,343元 88,216元 2,623,741元 本院卷第137頁 8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 - 0元 本院卷第163頁 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9,063元 536,761元 19,660元 715,484元 本院卷第167頁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7,152元 335,434元 145,035元 577,621元 本院卷第177頁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8,141元 134,321元 - 172,462元 本院卷第181頁 12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5,704元 1,529,661元 300,833元 2,473,138元 本院卷第191頁    總計  13,409,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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