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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陳祐銘  
相  對  人  凌愛    

債  務  人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
      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原設定為260,000,000元,於民
      國112年5月31日變更登記為300,000,000元),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9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30日與聲請人
      簽訂授信總約定書,並於114年8月4日向聲請人申請動撥
      融資借款236,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1月4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0月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6,529,212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和
      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10月2
      9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凌愛,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
      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
      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
      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客
      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福國 311 633.02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福國 356 3096.88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福國 364 590.04 全部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福國 370 52.90 全部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福國 371 2381.39 全部 006 臺南市 安南區 福國 769 1840.64 1000分之922 註:編號006地號(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其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重劃前:福國段310-0地號、310-1地號、365-0地號、365-1地號、366-0地號、366-1地號、367-0地號、367-1地號、368-0地號、368-1地號、369-0地號、369-2地號、369-3地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67 臺南市○○區○○路000號 311地號、 356地號 3層 加強磚造 宿舍,廁所,工具室 340.21 284.22 284.22 908.65 平方公尺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2 68 臺南市○○區○○路000號 311地號 、356地號 1層 加強磚造 工業用 2597.98 2597.98 平方 公尺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3 69 臺南市○○區○○路000號 356地號 1層 加強磚造 商業用 185.74 185.74 平方 公尺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4 70 臺南市○○區○○路000號 371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守衛室 53.55 53.55 107.10 平方 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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