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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蔡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
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並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佐證
    。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
    ,形式上觀之,債務人現已非上開第三人之員工,難認債務
    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薪資債權存在,該部
    分標的無從執行。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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