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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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7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茂霖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彥滽
債 務 人 吳玟瑩即吳雯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
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
院俱有管轄權;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彥滽、吳玟瑩即吳雯琍之勞保及郵
局資料,惟債務人住所地分別在嘉義縣及雲林縣,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附卷可參。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
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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