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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7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茂霖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彥滽  

債  務  人  吳玟瑩即吳雯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
    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
    院俱有管轄權;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彥滽、吳玟瑩即吳雯琍之勞保及郵
    局資料,惟債務人住所地分別在嘉義縣及雲林縣,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附卷可參。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
    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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