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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6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羽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
    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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