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8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方秀菁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秀菁繼承自其父親之不動產為強制執
行,有通知其代辦繼承登記之必要,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
年9月24日、114年10月28日命其代辦繼承登記並向本院補正
相關證明文件,該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及114年1
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