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人即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陳怡潔
第 三人即
聲明異議人 黃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強制執行應依聲請而開
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之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債權人未記載之執行標的物
,自不能同受分配,且因我國強制執行法亦採當事人處分權
主義,當事人未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法院亦無從依職權
加入分配,此由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可知。(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8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以債務人所投保之保險資料」
,並就債務人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等聲請執行,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53288號承辦股於民國114年5月
15日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人壽)於同114年5月26日函覆扣得債務人每5年有生存
保險金新臺幣(下同)90,000元(下稱系爭保單)之繼續性給付
,嗣因本院113年司執字第156532號扣押在前,故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53288號承辦股即將該案件移併本院
辦理,並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就前揭繼續性給付核發比例
移轉命令在案。
三、次查,第三人台灣人壽函覆之系爭保單要保人為第三人黃明
玉,債務人為系爭保單之生存保險金之生存受益人,有第三
人所提出保險要保書及另案本院113年司執字第156532號之
台灣人壽114年8月14日台壽字第1140029391號函在卷可稽;
是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既僅限於「以債務人為要
保人所投保之保險」所生之保險契約債權,而系爭保單要保
人為第三人,自不在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內,故
系爭保單之部分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就系爭保
單之執行命令,於本裁定確定後另予撤銷,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保單編號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 (新台幣/元) 1 Z000000000 黃明玉/陳怡潔/陳怡潔 每5年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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