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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消費款(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顏雨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084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起息日及利率 001 2,02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1% 002 1,64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003 15,50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004 42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005 50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006 4,157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007 5,73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合計 29,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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