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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昕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7,33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纤伊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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