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理賠金(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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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李佳昕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A000【送達地址】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233 萬5894元,加計附表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共計252 萬5313元【計算式:2,3
35,894+189,419=2,525,3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11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 編號 住院期間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至起訴前一日即115.03.25之利息(元以後四捨五入) 1 113.03.12-113.08.26 887,935元 113.11.03 10% 123,581元 2 113.09.10-113.11.01 264,871元 113.12.07 10% 34,397元 3 114.02.20-114.10.22 1,183,088元 114.12.19 10% 31,441元 合計 2,335,894元 189,41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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